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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夏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

发布时间:2023-11-21 12:08:03

内容来源:互联网

关键词汇:临夏公积金提取材料,临夏住房公积金提取,临夏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

内容简介

1、职工退休的提供:职工退休证、退休文件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。2、出境(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定居的提供: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。3、死亡、被宣告死亡的:(1)、合法继承人(受遗赠)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,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

1、职工退休的

提供:职工退休证、退休文件或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。

2、出境(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定居的

提供: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。

3、死亡、被宣告死亡的:

(1)、合法继承人(受遗赠)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,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(受遗赠)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(受遗赠)裁决书等。有2名(含)以上合法继承人(受遗赠人)的,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。

提供: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(受遗赠)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(受遗赠)裁决书等;职工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;经办人身份证明。

(2)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,可划入该账户,填写(附件1)

提供:职工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;经办人(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)身份证明;经办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;死亡职工有效储蓄账户的明细单(包括姓名、账号、加盖银行业务章)。

(3)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,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《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》(附件2)上签字同意后,经省中心审批后,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。

提供:职工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;经办人身份证明。

4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

提供:民政部门发放的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。

5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

提供:⑴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;⑵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。

6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

提供: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。

7、职工调离甘肃省;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

提供:⑴工作调动商调函、调令;⑵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、文件及户口迁出证明。

8、家庭成员(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

提供:⑴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;⑵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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